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第三条档案入库时,库房责任人应认真清点档案数量,填写移交清单,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档案密级。
第四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应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借阅涉密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室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含复印纸)和不需归档的材料,必须集中统一销毁,不得随意扔掉。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