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档案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库房内的档案柜应统一编号,排列有序,便于档案的上架、入柜和利用。
第三条 库房内尚未整理的文件材料不得随处堆放,要有序地存放在档案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第四条 库房责任人要定期投放杀虫防霉药物或通过有关设备,对库房进行杀菌、消毒,防止档案生虫、发霉。
第五条 库房内要安置温湿度记录仪,每天定时记录,根据气候和温湿度的变化,及时开、关空调和除湿机,使库房的温湿度控制在标准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库房责任人要定期对库房进行打扫,保持库房清洁无尘。要注意拉好窗帘,防止强光进入。
第七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库。库房责任人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电路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 凡来访人员,要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并由本室工作人员陪同,方可人库。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九条 离开库房时,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水、电源是否切断,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
第十条 库房责任人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库内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档案目录与实体相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